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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主旨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,「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」第4條之2、第4條之3,業經勞動部於115年4月8日令修正發布一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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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業經勞動部於115年4月8日令修正發布一案-修正條文ODT
  •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業經勞動部於115年4月8日令修正發布一案-修正總說明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