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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61164號函及本市衛生局111年5月16日府授衛疾貳

字第1110116983號函辦理。

二、本次修正刪除旨揭防疫規定對於各類場所(域)應配合實聯制之規範,其餘防疫措施維持不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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