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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署前以112年3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39481號函(諒達)轉知旨案相關規定,惟前開函文說明。

二、(二):「符合 病例定義者...(下稱疾管署)支應」,其文字誤植,應更正為「確診者不會收到簡訊通知,亦不需於健康存摺或 「COVID-19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系統」(BBS系統)回報個人以及接觸者資訊。另自3月27日零時起,所有由BBS系統發送之簡訊,其連結將失效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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