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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依基隆市政府1090326日基府教前參字第1090111412函辦理。

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,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。依嚴重特

    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,機關

    (構)、事業單位、學校、法人、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,

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,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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