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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主旨 轉知教育部來函有關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15年5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42691號令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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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內容

有關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一案,考量暫時予以停聘教師因非自願停止工作,最終經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而回復聘任者,倘僅維持發給停聘期間之本薪(年功薪),尚難充分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,爰修正教師法第25條、第53條,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,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,補發停聘期間本薪(年功薪)及學術研究加給,並自公布日施行,以保障教師權益。

相關附件
  • 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案-教育部1150519函PDF